“FILA”诉“EILA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——“F”变脸“E”

栏目: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:2021-12-25
近日,一家网络店铺被判侵犯“FILA”注册商标权。“FILA”是一家颇具知名度的时尚运动品牌,凭借新颖设计和较高品质斩获了不少粉丝。

在日常生活中,将他人商标稍加变化使用在同类商品上的现象并不鲜见。这一行为是否侵权?

近日,一家网店铺被判侵犯“FILA”注册商标权“FILA”是一家颇具知名度的时尚运动品牌,凭借新颖设计和较高品质斩获了不少粉丝。


公开资料显示,“FILA”品牌由FILA兄弟于1911年在意大利创立。上世纪70年代起,“FILA”开始实施多元化策略,并对品牌Logo进行了升级。在颜色上采用独特蓝、红组合,字母采取独特的艺术造型组合的“FILA”系列商标沿用至今,并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。斐乐公司经授权取得“FILA”系列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使用权。

2020年6月,一家名为“欧韩潮流女鞋店”的网络店铺因销售带有“EILA”标识的运动鞋而引起了斐乐公司的注意。

  斐乐公司经公证程序在该店铺购买了数双运动鞋,并将其与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进行了对比。斐乐公司认为,与涉案商标相比,该标识除第一个字母为“E”,下面多一横外,其他三个字母均相同。此外,第一个字母上面一横使用的是红色,且“L”与“A”相连,这与涉案商标最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完全相同,整体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。

因而认为肖某某通过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带有“EILA”标识运动鞋的相关行为,侵犯了自己的第163333号“FILA”(下称涉案商标)注册商标专用权,斐乐体育有限公司(下称斐乐公司)将其起诉至法院。在一审法院作出肖某某构成商标侵权且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的一审判决后,斐乐公司以判赔金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。近日,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(下称福建高院)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,在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肖某某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上,将判赔金额提高至20万元。

业内人士指出,该案二审判决大幅提高赔偿金额,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,彰显出我国司法机关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和决心。

将他人商标稍加变化使用在同类商品上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商标侵权,当事人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。所以相关从业者应诚实守信、合法经营,通过优质服务打造自主品牌。该案例同时也体现出拥有商标使用权的重要性。